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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新法规是否加强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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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tarr4
時間:
2024-1-11 13:36
標題:
欧洲新法规是否加强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康尤尔我们开始参与由当代民法研究网络的成员和嘉宾制作的“当前民法”专栏,感谢协调员、路易斯·费利佩·萨洛芒部长、安东尼奥·卡洛斯·费雷拉和温贝托·马丁斯部长以及教授的光荣邀请奥塔维奥·路易斯·罗德里格斯·儒尼奥尔、何塞·安东尼奥·佩雷斯·吉迪尔、罗德里戈·泽维尔·莱昂纳多和拉斐尔·佩蒂菲。我们很荣幸地向这个特殊的讨论空间做出贡献,该空间一直在促进关于私法教义的各种主题的合格辩论。
在反思电子识别技术以及个人产生的个人信息的大量使用时,法国法学家 Bernard Edelman 创造了l'homme numérique(数字化人)这一表述,它汇集了生物、技术和经济方面1。
这位法学家认为,通过信息技术,数字化的人类在最微小的细节上都得到了识别,从而变得透明,并且实际上防止了自我伪装。对于爱德曼来说,这凸显了数字化人与受《民法典》保护的私法主体之间的不相容2。
他指出私法对人身的法律保护与他所说的数字化人类的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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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矛盾,数字化人类自愿开放自己接受控制,而信息技术使之成为可能。主体之间存在着冲突,主体为了保护自己,以安全的名义放弃了自己3。
这个数字化的个人在电子网络中漫游,提供和产生有关他自己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构成了当今社会的核心要素,以技术和经济的加速发展为标志。
社会学家埃尔米尼奥·马丁斯强调了信息在当前社会中的首要地位,并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指数级进步,它不仅成为具有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对象,而且成为技术科学发展、生产知识和知识的核心要素。国家和市场的运作。因此,信息技术不再是所有技术的一般目的,而是一种元技术4,它涵盖并告知所有其他技术。
信息在我们社会中的中心地位使得有关人的数据的生产和处理变得至关重要,同时也引发了对由此产生的隐私、自由和歧视性待遇风险的一系列担忧。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条例 (EU) 2016/679,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PDR) 5,于 5 月生效,明确记录了数据流通的根本重要性。当前的社团,针对公司、协会和公共实体。它还警告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的处理量呈指数级增长。它还指出需要将处理这些数据的日益增长的有用性和便利性与基本自由和权利相协调6。
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几十年,尤其是在欧洲。最初是在隐私权的框架内,后来发展成为保护个人数据的自主权利。在德国,20 世纪 80 年代初,宪法法院承认信息自决权,其内容与隐私相关,但又超越了隐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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